法創國際

陳思源(Ryan Chen)

 

   在從業的這幾年中,發現認為只要擁有專利權即可以放心生產、販賣,而不用擔心被告的大有人在。尤其,不少人在收到警告函或被起訴之後,更發出這樣的疑問。因此,想在此向大家講解一下為何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

   在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由『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這句話可推知:專利權是排除他人實施的權利。另外,在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也就是說,若你擁有的專利權是甲物,則你便擁有排除他人進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1、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甲物的權利。以下,我們用腳踏車的例子來說明這個概念。

   在此,假設A發明了腳踏車,這個腳踏車包括(1)控制方向的把手、(2)前後輪、(3)踏板、(4)鞍座、及(5)鏈條和鏈輪,並將此發明申請專利,並得到專利權甲。後來,B改進了腳踏車,增加了變速器,且B也對此改進申請專利,並得到專利權乙。假設,專利權乙核准後,專利權甲還在有效期間,這樣B能夠在不經過A的同意下生產其所改良的腳踏車嗎?答案是不行2。這是因為B所改良的腳踏車,除了變速器外,還包括(1)控制方向的把手、(2)前後輪、(3)踏板、(4)鞍座、及(5)鏈條和鏈輪,這些都是專利權甲所包含的,因此B在未獲得A的同意下無法生產其所改進的腳踏車2。不過,由於B所改良的腳踏車也有獲得專利權,且B所改良的腳踏車明顯優於A所發明的腳踏車,故A應會有動機與B答呈相互授權的協議。

   藉由上述的例子,希望大家對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概念。

 

 

註解:

  1. 為販賣之要約係指明確表示要販賣之行為,包括口頭、書面等各種方式,例如於貨物上標定售價並陳列、於網路上廣告或以電話表示等要約之引誘行為均屬之。
  2. 在此所指的例子僅是方便說明,在腳踏車的演進史上,腳踏車從具有鏈條和鏈輪演進到具有變速器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具有鏈條和鏈輪的腳踏車就算有申請專利也早就過了專利保護期。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權 排他權 實施權
    全站熱搜

    CU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