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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翎云、陳思源(Ryan Chen)

是不是覺得每次想要申請美國專利,可是都被那高昂而且有在去年3月中調漲的規費而放棄了專利的申請?明明有很好的發明,可是卻卡在高昂的費用而在是否申請美國專利這個問題上猶豫不決?不過,雖然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去年3月中調漲了專利申請的規費,但也開始實施微實體(Micro entity)的相關規定。在申請人的資格部份,你或許有聽過大實體跟小實體,或許你也知道小實體所需支付的規費小於大實體的規費。因此關於微實體,相信大家大概也猜得出來微實體所需支付的規費當然是少於小實體。

先跟大家介紹一下小實體部份,大實體與小實體的其中一種界定標準是在於公司規模之大小,一般擁有500名員工以上為大實體,以下則為小實體。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時,大實體與小實體最主要的差別是在於專利申請的相關費用,大實體需要負擔較高的專利相關費用。除了小於500 人以下之公司或企業外,符合小實體定義的身分還包括自然人與學術或研究性質之非營利組織,小實體的相關定義請看下列介紹:

1.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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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翎云、陳思源(Ryan Chen)

近年來甚麼話題都可以說到節能減碳,標榜綠能技術的家電用品更是受到大家的喜愛,這是一個很好的環保概念,在這個甚麼都漲價偏偏薪水不漲的年代,大家對於節省是越來越嚴苛。

政府為了台灣的綠能產業發產也陸續推出了許多政策,為了提升綠色科技的專利優勢,自10311日起智財局也針對綠能產業的發明技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簡稱AEP)」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申請事由。

由於我國的綠能相關技術的申請案件居多,而政府也為鼓勵綠能技術專利的申請人申請加速審查,其綠能技術領域是採取擴大範圍的定義,只要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內容符合下列條件都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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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在從業的這幾年中,發現認為只要擁有專利權即可以放心生產、販賣,而不用擔心被告的大有人在。尤其,不少人在收到警告函或被起訴之後,更發出這樣的疑問。因此,想在此向大家講解一下為何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

在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由『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這句話可推知:專利權是排除他人實施的權利。另外,在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也就是說,若你擁有的專利權是甲物,則你便擁有排除他人進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1、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甲物的權利。以下,我們用腳踏車的例子來說明這個概念。

在此,假設A發明了腳踏車,這個腳踏車包括(1)控制方向的把手、(2)前後輪、(3)踏板、(4)鞍座、及(5)鏈條和鏈輪,並將此發明申請專利,並得到專利權甲。後來,B改進了腳踏車,增加了變速器,且B也對此改進申請專利,並得到專利權乙。假設,專利權乙核准後,專利權甲還在有效期間,這樣B能夠在不經過A的同意下生產其所改良的腳踏車嗎?答案是不行2。這是因為B所改良的腳踏車,除了變速器外,還包括(1)控制方向的把手、(2)前後輪、(3)踏板、(4)鞍座、及(5)鏈條和鏈輪,這些都是專利權甲所包含的,因此B在未獲得A的同意下無法生產其所改進的腳踏車2。不過,由於B所改良的腳踏車也有獲得專利權,且B所改良的腳踏車明顯優於A所發明的腳踏車,故A應會有動機與B答呈相互授權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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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上一篇中,提到新的專利法已經允許申請人就相同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然而,申請人又要如何善用這項制度呢?而利用這項制度又可能對申請人造成哪些額外成本呢?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我們將在以下進行說明。

如何善用這項制度

由於新型專利只需經過形式審查,因此取得專利所需的期間遠比發明專利短少許多。根據智慧局所公布的資料,取得新型專利所需時間平均只需要6個月,而取得發明專利所需時間平均為18~36個月。也因此,若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在新型專利獲證與發明專利獲證所間隔的這段時間(約1230個月)內,其創作便可受到新型專利的保護。雖然,依造新專利法第117條的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但即使考慮到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製作期間(約12個月),整體上取得新型專利的保護仍比取得發明專利的保護還要快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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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基強

摘要

現行專利法自9226修正公布,9371施行後,智慧局仍廣納各界意見,也即將有更符合現代產業需求和現今社會的專利法誕生,本篇所要探討的是以現行新式樣和修法後的“設計”做淺顯的比較和探討,因為新式樣的保護重點以外觀的圖樣為主,所以會盡量以圖形的方式來呈現出新舊專利的不同處,以利對專利還沒有那麼熟悉的閱讀大眾也能夠輕易的了解雙方的差異性。

                             關鍵字

    新式樣、專利法、修正草案、聯合新式樣、設計、美國新式樣、外觀設計、衍申設計、成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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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在不少的國家中,皆存在有新型專利的制度,台灣也不例外。由於新型專利僅需進行形式審查,故可使專利申請權人盡快取得專利權。雖然在向其他人進行警告前需先取得新型技術報告,但整體上的速度仍然會比發明專利的審查速度快上許多。

然而新型專利制度也並非完全沒有缺點,相比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有保護期限較短、救濟管道較缺乏、且無法保護與方法相關的創作等缺點。因此,是否有辦法融合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優點,以使專利申請權人的權益得到最佳的保護呢?於去年甫通過的專利法(但尚未施行)中,已明文規定專利申請權人可就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這樣一來可使專利申請權人享受到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各自的優點。

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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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創智權有限公司

法創深知智慧財產權及創新研發經費的重要,除了為企業主在研發創新階段時,就以專利將所研發創新的產品進行保護之外,隨即為企業主提供研發財源管道,並以專業化的個別服務,直接提供企業主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案診斷服務,協助中小企業評估創新產品申請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案的可行性以及輔導中小企業研發計畫書的撰寫,協助中小企業能夠順利申請到經費補助,以讓貴公司的創新研究及開發計劃,能夠因經濟部補助案而順利推動進行,進而達到提升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法創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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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有一句話是這麼講的:『機會稍縱即逝』

這一句話套用在商場上可說是相當貼切,尤其指消費性產品,有時只差那麼幾個禮拜,整個市場就完全變了樣。然而對於某些具有專利性的新產品,若在申請專利前就先進行宣傳,則可能導致新產品的技術特徵被公開,從而因此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專利1。或者,趕著申請專利,卻因為時間倉促,而導致無法兼顧到專利稿的品質,從而使發明無法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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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官方的專利審查龜速,一直是為人所詬病,而且似乎有愈來愈慢的趨勢。尤其是近幾年來,專利的重要性愈來愈受到重視,每年官方所收到的專利申請案的數量也愈來愈多,這又導致審查速度變慢。就以台灣為例,根據官方所公布的資料,發明專利申請案收到第一次審查通知的時間平均是落在15~28個月,而審結的時間則平均是落在18~36個月1。常常有人向我抱怨,等到拿到專利權,市場早就整個都變了,專利證書也就形同壁紙。然而,對於這個現象,難道就沒有解決的方案嗎?

其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現在不少國家的官方機構都推出應對的方法,以增加專利申請案審查的速度。而在台灣,智慧財產局(以下或簡稱為「智慧局」)也有相應的措施,除了增聘審查委員外,還推出了幾種可供申請人選擇以加快其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機制,分別是: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簡稱為PPH)、及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案(簡稱為TW-SUPA)。其中,在「發明專利加速審查」這個機制中,即有針對即將進行商品化的專利申請權人提出解決方案。

根據智慧局所發佈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申請人可依據三種事由2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的申請,其中一項事由「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可供急於將專利商品化的專利申請權人申請。依據此項事由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人,必須先繳納NT$ 4,000元的申請費,而且若發明還未公開則還需繳納NT$ 1,000的提早公開費,同時提供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這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為:已洽談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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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Google除了是網頁搜尋的第一品牌外,它在其他許多產品的創新能力也是讓人印象深刻,如:GmailGoogle地圖、Google新聞、與Google文件等。為了保護其智慧財產,Google的專利申請量也是逐年增加。目前,於美國專利商標審查局(下稱USPTO)的檢索結果來看,Google的專利主要是集中在搜尋、廣告投放等軟體相關專利,這與其本業相符,並不讓人意外。然而,前些日子竟發現Google在機構設計上也有申請專利,這個專利是與手機(或廣義的講:手持式電子裝置)相關,其美國專利申請號為:11/841,472,發明名稱為:Electronic device with hinge mechanism(具有鉸鏈機構之電子裝置)。此外,此技術也有在台灣申請專利,其申請號為:97131669。目前,台灣申請案還處於審查階段,但美國申請案則是已核准1。由於Google很少申請台灣專利,故此篇專利申請案也就格外引起我的注目。也因此,就花點時間把此篇專利研究了一下。本技術之美國案的申請日為2007820日,比Google公佈Android作業系統的時間還早2,其會申請台灣專利應是著眼於台灣目前是資訊硬體設備的製造大國。本案除了申請美國專利與台灣專利外,還有申請PCT專利,其公開號為:WO2009/026293

【技術簡介】

請參照圖1,其所繪示為本技術之應用圖。由圖可知,其電子裝置100(例如:智慧型手機)主要是由上蓋106與基座107所構成,上蓋106的表面上設有螢幕604,而基座107上則設有鍵盤502。當使用者不需使用鍵盤502時,只要將上蓋106往下推,使上蓋502覆蓋鍵盤502。這樣一來,除了可防止鍵盤502不被外界汙染外,還可避免使用者誤觸鍵盤502。眼尖的讀者或許會注意到,相較一般翻蓋式手機,上蓋106與基座107間重疊部分606的面積較小,因此鍵盤502的可使用空間較大。另外,一般的翻蓋式手機,在打開後其螢幕與鍵盤之間並非呈平行的關係(亦即:小於180度),操作時略感不便,但在本案中由於螢幕604與鍵盤502之間是呈平行關係,故可讓使用者在以手持的方式操作電子裝置100時有更好的觀看角度。至於Google是利用怎樣的方式以達到上述的功效,將於下文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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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何謂新式樣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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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Ryan Chen)

何謂發明專利?

上一篇介紹了新型專利,本篇將介紹『何謂發明專利?』。那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間到底有什麼差異呢?其實,發明專利可保護的創作種類比新型專利所能保護的還要廣。在此,我們將專利法中對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定義做一個比較:

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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