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源(Ryan Chen)
有一句話是這麼講的:『機會稍縱即逝』
這一句話套用在商場上可說是相當貼切,尤其指消費性產品,有時只差那麼幾個禮拜,整個市場就完全變了樣。然而對於某些具有專利性的新產品,若在申請專利前就先進行宣傳,則可能導致新產品的技術特徵被公開,從而因此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專利1。或者,趕著申請專利,卻因為時間倉促,而導致無法兼顧到專利稿的品質,從而使發明無法受到有效保護。
然而,在去年已通過的專利法(尚未施行)中,對這種情形有新的且特別的規定,可使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有一段時間可進行宣傳,且不會因為技術特徵被公開而無法申請專利。以下,我們將對此進行說明。
在新的專利法第22條第3項中,有如下的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而在舊法中,相應的規定如下: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藉由上述新法與舊法的比較,可知新法將「申請人於刊物發表」列為可主張優惠期2的事由,且新法並未將「刊物發表」限定為非商業性的發表。也就是說,申請人可將欲申請專利的技術特徵寫在廣告文宣或研討會的文案中,只要申請人在公開後6個月內向智慧局申請專利,則該專利申請案便不會因為申請人自行將技術特徵發表在刊物上而無法得專利。
因此,在新專利法施行後,申請人若有新的產品欲推出,在專利申請前便可進行宣傳,充分掌握市場時機。同時,也讓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撰寫專利說明書,以使其發明得到充分的保護。
在新專利法施行前,這個規定適用嗎?
另外,若於施行日前已有刊物發表之事實,則上述的新規定是否仍可適用。根據智慧局所公佈的『專利法新修正制度過渡適用情形彙整表』,對於這樣的情況有以下的規定:
施行日前已有刊物發表之事實,而於施行日前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不適用
施行日前已有刊物發表之事實,而於施行日後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適用
由於新專利法的施行日還未確定,因此建議各位申請人現在還是先申請專利,之後在於刊物上做發表吧!
若想申請外國的專利,這個規定也適用嗎?
由於專利是屬地主義,因此類似於上述的規定是否適用要看各國的法令而定。不過,據筆者所了解,日本和美國接准許申請人在專利申請前一段時間內(日本6個月、美國1年)自行將技術特徵公開在刊物上,而不會因此喪失新穎性3。然而,在中國則只允許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情況下,才適用優惠期(同樣是6個月)的規定4,若是出於商業上的原因而發表於刊物上,則不適用優惠期的規定。
備註:
1. 新的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如下: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由上述可知,若無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規定,申請人在專利申請前若因商業上的理由公開其發明的技術特徵,將可能導致其發明無法取得專利權。
2. 優惠期是指法條所說的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
3. 請參照日本專利法第30條,美國專利法第102條。
4. 請參照中國專利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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