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源(Ryan Chen)
在從業的這幾年中,發現認為只要擁有專利權即可以放心生產、販賣,而不用擔心被告的大有人在。尤其,不少人在收到警告函或被起訴之後,更發出這樣的疑問。因此,想在此向大家講解一下為何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
在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由『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這句話可推知:專利權是排除他人實施的權利。另外,在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也就是說,若你擁有的專利權是甲物,則你便擁有排除他人進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1、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甲物的權利。以下,我們用腳踏車的例子來說明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