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基強

摘要

現行專利法自9226修正公布,9371施行後,智慧局仍廣納各界意見,也即將有更符合現代產業需求和現今社會的專利法誕生,本篇所要探討的是以現行新式樣和修法後的“設計”做淺顯的比較和探討,因為新式樣的保護重點以外觀的圖樣為主,所以會盡量以圖形的方式來呈現出新舊專利的不同處,以利對專利還沒有那麼熟悉的閱讀大眾也能夠輕易的了解雙方的差異性。

                             關鍵字

    新式樣、專利法、修正草案、聯合新式樣、設計、美國新式樣、外觀設計、衍申設計、成套產品。

一、新式樣與設計的定義

    台灣的專利有分發明、新型和新式樣,其中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因此若不是訴求視覺的創作,就不是新式樣專利的標的,台灣已核准範例如下:

1  台灣新式樣專利:D134721   專利名稱:液晶顯示器(十二)

修正條文中新式樣的名稱改為“設計”,設計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光是看定義就可得知“設計”專利允許了部分的申請範圍,此與美國新式樣中將要「定義保護範圍」的地方畫實線,其他「不定義保護範圍」的畫虛線有雷同的做法,關於此點會容後再詳細討論。

      二、現行法規中不能申請新式樣的物品和情形

  2.1 不能為房屋、橋梁等建築物或室內、庭院等不動產設計。

 2  

圖片來源:台北市八德路三段的長城大樓

如同圖片中不能移動的建築物,是不能申請新式樣的。那如果是建築物的模型呢?因為建築物的模型是可以移動的,也可以當成商業銷售用途,所以現行的法規是可以申請新式樣專利。

2.2 不能為粉狀物、粒狀物等集合體而無固定凝合之形狀。

 

新圖片  

圖片來源http://calldoor.com.tw/mystore/yycat007/articles/129517

如同上圖中的炒飯,沒有固定的態樣,容易改變原來的面貌,還有湯麵、乾麵、炒麵、玉米片和粥類等都是不能申請新式樣的物品。那布丁呢?因為布丁是有固定的凝合形狀所以可以申請新式樣專利。

2.3 物品無法分割的部分。

4  美國新式樣專利:D494250

如圖片的數位相機,前方的飾板以實線繪製,是主要要保護的範圍,後方數位相機主殼體以虛線表示是讓大眾得知該飾板是要用於數位相機上,讓想要保護的範圍更明確,但此種只保護銷售商品某一部分的方式在台灣現行的新式樣申請是不被接受的,但在美國新式樣專利是司空見慣。

2.4 不具三度空間特定形態者。

 

5  

圖片來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8/4/6/3/100846380.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0846380

像是圖中的煙火,還有氣體、液體、光、電、雷射動畫、電腦字型或電腦動畫等,都是不能申請台灣新式樣專利的。

三、新式樣專利修法後-修改的重點

3.1開放部分設計之申請

6  美國專利新式樣:D452534

就如同前面2.3有提到的部分,此部分設計的開放因該是有參考美國新式樣專利法規的內容,讓設計專利的申請能夠更靈活運用,並使保護的範圍不會因為整體結構而限縮,能夠使要保護的範圍能夠依附在相同性質的物體上,這樣大大增加了社會大眾或公司企業要申請設計專利的意願。

3.2開放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申請

 

7  

圖片來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24&t=1867456&last=24053035

如上圖為微軟的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Windows Phone 7 ,手機為htc出品,此命名為Windows Phone 7的作業系統上的圖像介面就是屬於此次新法開放准許申請的範圍。目前,手機這一行競爭很激烈,特別是現在使用者對智慧型手機的需求越來越高,若設計出好看又好用的圖像介面,激發消費者想要去購買和使用的慾望,手機大廠就願意提高生產此作業系統的手機,因此保護此圖像界面就很重要,但要如何申請,就有待智慧局提供範例才能得知申請的方式和申請時所需要提供的圖樣。

 

3.3開放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

 

8  

圖片來源: http://www.tttoee.110mb.com/WiiChi.htm

開放成組的物品設計與大陸在2009年10月新修改的專利法有類似的地方,

以下是大陸外觀設計對於成套產品的說明:   

    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合案申請,不僅要求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同一類別,還要求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它們能夠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即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

    兩件以上(含兩件)同一類別的產品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通常將它們稱為成套產品。這種成套產品應當是習慣上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兩件以上的產品,而且它們的設計構思和設計風格應當保持一致。

    (1)成套產品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其中每一件產品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由數件物品組合為一體的產品,其中每一件單獨的構成部分沒有獨立的使用價值,組合成一體時才能使用的產品為元件產品,例如撲克牌、積木、插接元件玩具等,這些物品應當視為一件產品,只能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不屬於成套產品。

    (2)同時出售

    同時出售是指外觀設計產品習慣上同時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單和枕套等組成的多件套床上用品。為促銷而隨意搭配出售的產品,例如書包和鉛筆盒,雖然在銷售書包時贈送鉛筆盒,但是這不應當認為是習慣上同時出售,不能作為成套產品提出申請。

    (3)同時使用

    同時使用,是指產品習慣上同時使用,也就是說,使用其中一件產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產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時刻同時使用這幾件產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糖罐、牛奶壺等。

    (4)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設計構思相同,是指各產品的設計風格是統一的,即對各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設計是統一的。

    形狀的統一,是指各個構成產品都以同一種特定的造型為特徵,或者各構成產品之間以特定的造型構成組合關係,即認為符合形狀統一。

    圖案的統一,是指各產品上圖案設計的題材、構圖、表現形式等方面應當統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則認為圖案不統一,例如咖啡壺上的設計以蘭花圖案為設計題材,而咖啡杯上的設計圖案為熊貓,由於圖案所選設計題材不同,則認為圖案不統一,不符合統一和諧的原則,因此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合案申請。

    對於色彩的統一,不能單獨考慮,應當與各產品的形狀、圖案綜合考慮;當各產品的形狀、圖案符合統一協調的原則時,在簡要說明中沒有“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色彩”的情況下,設計構思相同;在簡要說明中有“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色彩”時,如果產品的色彩風格一致則設計構思相同;如果各產品的色彩變換較大,破壞了整體的和諧,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合案申請。

成組設計可使原本要一件一件單獨申請新式樣專利的物品,可以省下很多申請和合准後的費用,大大提升申請設計專利的意願。

3.4廢除聯合新式樣,改設衍生設計(來源:參考文獻2)

    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是產品上市後由於市場反應而為改良近似之設計,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近似之設計,或是日後改良近似之設計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爰參考美國設計專利之同一設計概念與日本意匠法中關聯意匠之法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同一人以近似之設計申請專利時,應擇一申請為原設計專利,其餘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由於每一個衍生設計都可單獨主張權利,都具有同等之保護效果,且都有近似範圍,故衍生設計專利與現行聯合新式樣專利,在保護範圍、權利主張及申請期限有顯著之差異,爰將此一新之近似設計保護制度稱為「衍生設計專利」。

    下圖為聯合新式樣和衍申設計的保護範圍,可明顯看出聯合新式樣的能主張的權利和保護範圍都是以母案為主,就算追加申請100個聯合新式樣,其能享有的專利權範圍都是一樣大,但衍生設計就能有擴大保護範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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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2010年台歐盟新式樣專利研討會資料

    衍生設計因都可以單獨主張權利,所以能夠申請的時限從母案的新式樣專利期滿前,改成母案的設計取得專利權之前,因取得專利後因為已經公開,如果再申請衍生設計會導致此系列的設計專利會不斷擴大其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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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2010年台歐盟新式樣專利研討會資料

                     四、結語

    經由上述新式樣和“設計”的介紹和比較得知,修改後的設計專利我國參考了很多國家的制度,讓法規更符合現在企業和社會的需求,使設計專利的申請更具彈性和加強其保護範圍,因此我相信新的設計專利的制度會使更多的企業和廠商願意將其下的產品進行專利申請,還有國外原本不能在台灣申請的設計圖樣,也可以因此次法規的修訂讓國外的公司企業不用再重新繪製圖樣就可來台灣申請設計專利,這樣會大大增加申請的意願,所以不管國內或國外企業都會因此次設計專利的修法而受惠,不過新的專利法還是要以公告後的版本為主,等公告後的版本若還有其他重大的變動再進行探討。

                    五、參考文獻

  1. 公告機關,台灣智慧局,981203專利法草案對照表院會通過版
  2. 作者:葉哲維,2010年台歐盟新式樣專利研討會資料中台灣新式      樣專利法制面介紹
  3. 作者:哈今,網路資料-哈今專利自學手冊
  4. 作者:何越峰,新专利法与外观设计制度的完善
  5. 網站: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6. 網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
  7. 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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