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源(Ryan Chen)
在不少的國家中,皆存在有新型專利的制度,台灣也不例外。由於新型專利僅需進行形式審查,故可使專利申請權人盡快取得專利權。雖然在向其他人進行警告前需先取得新型技術報告,但整體上的速度仍然會比發明專利的審查速度快上許多。
然而新型專利制度也並非完全沒有缺點,相比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有保護期限較短、救濟管道較缺乏、且無法保護與方法相關的創作等缺點。因此,是否有辦法融合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優點,以使專利申請權人的權益得到最佳的保護呢?於去年甫通過的專利法(但尚未施行)中,已明文規定專利申請權人可就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這樣一來可使專利申請權人享受到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各自的優點。
舊法的規定
在舊的專利法中,第三十一條有如下規定:
『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由上述可知,在舊法中申請人是不允許就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然而,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即使被發現有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的情形,審查委員也僅是要求申請人擇一而已,並不會導致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皆失效,而且目前獲取發明專利所需的時間也愈來愈久,因此有部分的申請人仍會利用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同時申請的方式,以使自己的創作能獲得較完善的保護。
然而在舊法的規定下,會讓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承擔一定的風險。例如,在發明專利還未審定前被發現同時申請新型專利,則申請人勢必要擇一申請,若申請人選擇放棄新型專利,而發明專利之後又無法取得專利權,則會讓申請人兩頭空。
新法的規定
在新的專利法中,第三十二條有如下規定: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由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可知,新法已經允許申請人就相同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因此,當發明專利還未審定前,申請人的創作可由新型專利進行保護;而在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申請人的創作則可交由發明專利持續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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